交警可以扣车30个工作日。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扣雅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所以,不管是否属于轻微事故,如果事故双方对责任有异议,交警因调查的需要,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车辆30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