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是应该如何的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09-18 湖南湘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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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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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全文
    11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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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需要计次数吗
在公司法当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召开股东会的时候是否需要统计次数,但实际操作中,专门记录股东会议的这些工作人员是应该写清楚召开股东会的次数的。在会议决议书当中重要介绍一下会议的基本情况,通知情况和到会情况以及具体的主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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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集资诈骗罪可以撤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针对诈骗罪行进行立案之后,撤销案件通常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实现,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那么便有可能撤销案件;
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可考虑撤销案件;
再者,如果犯罪分子经过特赦令而获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资格,那么同样可以撤销案件;
此外,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若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被撤回,则也可考虑撤销案件;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那么也有可能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帮别人拿东西成了盗窃罪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倘若明知对方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却提供帮助者,无疑将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关于这种涉案金额的判断及对应的处罚力度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2.如果是在他人盗窃过程中提供协助,那么就属于从犯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情况,应当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3.而对于盗窃罪的主犯,他们所面临的刑罚标准将严格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赃款或所得赃款极少的,可以不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可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适度的处罚。
5.同时,我们还需将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犯罪处理;
然而,对于确实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在处理时亦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分。
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物和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4)受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赃款或所得赃款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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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多久召开一次?
股东大会通常是一年召开一次,若是有特殊情形出现,那么也可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召开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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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山东网络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有帮信罪者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金。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网络帮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有所明确:
1、若涉及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支付结算业务;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高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3、违法所得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4、对三人及以上的对象实施了相应的协助行为;
5、近两年内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经历,涉及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并且再度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中的情况;
6、被协助对象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已经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发生的;
7、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的;
8、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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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和非法集资罪哪个严重
[律师回复] 解析:
集资诈骗罪所适用的量刑标准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为严重。这两种犯罪形态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及用途来看,若犯罪者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生产经营活动,且实际上所有或绝大部分的资金都被投入到相关领域中使用,那么该种情况下更倾向于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若犯罪者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偿付自身债务、或是用于填补企业运营中的资金缺口等,那么这种情况下更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从单位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来看,若涉事单位具备正常的业务运作,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那么此类情况下更可能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然而,若单位本身仅是空壳机构,或者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缺乏正常稳定的业务运营,那么这种情况下更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再次,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若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之前未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返还,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更可能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若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之前已被全部或大部分返还,那么此时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空间便极为有限,通常会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从案发后的还款能力来看,若案发之后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并积极筹措资金以实际方式偿还了全部或大部分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下更可能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若案发之后行为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未得到实际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下更可能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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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议是否通知隐名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时,不需要通知隐约股东,隐名股东在未显名之前,不具备股东的资格,不参与股东决策,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持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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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怎么办?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会导致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比如说公司的股东或者是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已经严重的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律规范,此时决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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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按次数怎么加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当违反公序良俗,以盗窃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面临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还包括可能被处以罚金的附加刑罚。
然而,对于“多次盗窃”的定义及量刑标准,则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明确指出,若在两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盗窃行为,应视为“多次盗窃”,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此外,该解释还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在其中进行盗窃活动,应视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器具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均应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应视为“扒窃”。这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无疑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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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多久召开一次?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决议,但是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也是需要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当董事总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是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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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次诽谤他人算诽谤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身陷诽谤案件时,若诽谤行为持续超过五千次,即可被视为犯罪;反之,若是相同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或浏览达到了这个次数,亦或是被成功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那么同样可以构成诽谤罪。在此基础上,倘若某个举报人在互联网中恶意散布他人诽谤信息,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被理解为这是情节严重的例子: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累计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也达到了五百次以上;
2、由于该诽谤信息的传播,导致了受害者或其近亲出现了精神失常、自残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
3、如果该举报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他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现在却再次进行诽谤行为;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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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合同诈骗罪,其数额巨大的判定标准具体而言便是个人实施诈骗行为所获取的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而单位实施诈骗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价值则需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方可构成此罪名。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罚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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