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可以再次开庭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