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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根据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第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第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