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要什么证据证明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婚姻法》明确确定的无效婚姻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围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记,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从法律阶位上看,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婚姻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民法通则》作为《婚姻法》的上位法,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到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