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个例子:【案情】2008年3月,张某向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年后还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料张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时陈某因同学关系借住于张某家中,得知李某来意,陈某因感恩于张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条上签字保证。2009年3月,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某将张某、陈某诉至。陈某被判令还款,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又将拒不归还欠款的张某诉至,要求其归还垫付的欠款。张某辩称:陈某借条上签字保证,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证合同无效,自己亦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责任。【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肠尝斑妒职德办泉暴沪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生效,陈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追偿。【管析】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因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就有效。
其次,一般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所以,保证人陈某应担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经债务人张某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能依据保证合同来求偿,但以不当得利来债务人张某还是可以得到的支持的,故债务人张某还须在本人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