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即视为送达1。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被告确实没与父母在一起居住,说明情况,公告送达,则不能视为送达成功。公告送达,则可以留置送达、如果被告确实与父母住在一起,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当对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视为送达,经过六十日,由送达人、法律依据,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