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俯紶碘咳鄢纠碉穴冬膜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时,人民应当受理。处理一个案件需要走的程序是立案---审理---判决,每个程序均对应相应的结果,立案只能是立或者不立案,审理是判决或裁定驳回。从上文结合分析不难看出,驳回时立案以后的程序,不可能是未受理就驳回。而只能是因证据不足在审理阶段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