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即立案以后三个月必须结案。但多数案件,从当事人递交书等立案材料,到宣判之日,往往要4个月以上。这是因为,书送达期、答辩期等都不包含在三个月之内。另外,三个月审限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多数案件都会超过一点审限,内部的监督机制对此并不是很严格。但也不排除有少数案件审理很快。简易程序不可以延长审限,但内部有时把少数案件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以此变相延长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后还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这是的单方面行为,当事人是无权申请的。作为当事人,要想拖延结案时间,可以请求延长提交证据的时限(不太容易得到批准),可以在被通知开庭的时候,以出差在外地等理由请假(比较容易得到批准)。但这都不是绝对可靠的办法,因为,如果审判员想早结案,他可以优先处理这个案子,把你拖延的时间赶回来。如果你幸运的话,你可以把一个案子拖5、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