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致使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刚好相反。老的法官退休,新的人员要通过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才能具有审判资格。而中国式的法官是完全按一般政府公务员看待的,待遇不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一般都会跳槽当律师。所以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已经非常严重。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对调解组织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依法予以确认,与法官主持调解产生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