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更换常驻代表,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构配件、配合单位的名录、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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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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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