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这个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只能是“所有权”,但个人偏向于“赠与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使用权以及其他利益”;但同时应当区别与“无偿租赁合同”等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无偿合同形式。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法条中的“财产”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有形实物财产”和“权利财产”,如果仅仅将此财产理解为“有形实物财产”的话将明显不满足现代社会财产利益形式多样化的需阀户脆鞠诒角错携氮毛求,典型的譬如“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担保物权的赠与”等等;其次赠与合同突出了“财产转移的无偿性”,这种转移是确定的、永久的、无保留的所以其应当区别于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无偿合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