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
①至
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
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