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由于此块土地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没有发生资产搬迁、拆除情况,因此,取得的补偿款,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