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并处罚款,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批前,构成犯罪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