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 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各种情况如下:
1、 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违反者八条中的一条,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 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分别 为:
(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
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 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
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