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中途跳槽还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即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以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提讼。该条立法意旨为既然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共同侵权,则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可知,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用人单位如果只选择以新的用人单位为承担侵权责任对象的,人民可以只列新的用人单位为被告。但是,为方便查明案情,也应让劳动者参加到诉讼中来,故人民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仍是无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