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一些老百姓可能认为“知假买假”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因为“消费”的本质发生变化。我国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市场,“知假买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张大妈“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就可以得到的支持,但是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