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概念:
1、“定金”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订金的概念:
1、“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项。买方支付订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2、订金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惩罚的作用,因此,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
三、但在某些情况下,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虽然注明的是“订金”,但是,这种“订金”实际上相当于“定金”。
1、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当购房者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买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一般都对所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购房人应当交纳订金。如果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购房者违约造成,则订金不予退还,如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实际上即属于“定金”的性质,应当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四、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所收取的定金或订金的问题作了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根据这条规定,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订金属于违法行为,均可以要求退还;如果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则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
一,如果购房者向开发商交付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但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所收取的预订款项。
第
二,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对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另有约定。
2、开发商在《认购书》或订金收据上写明购房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或不支付首期房款则不退订金,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双方的约定。
五、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交付定金或者定金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并给付定金或订金时应当谨慎行事,首先应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并且还要对《认购书》中关于“定金”或“订金”等条款的约定予以明确,如果条件允许,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定金或订金。
2、若购房者确实已选好自己中意的房屋,可先与开发商具体协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正式契约协商好之后,然后再签订《认购书》,或者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因双方协商不成,不能签订正式合同,所付订金应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