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第十九条中强调,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