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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父母享有哪些政策优惠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09-20 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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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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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策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
    (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全文
    7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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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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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部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执法主体存在差异性:
劳动监察活动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他们所执行的行动乃是代表着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然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却并非劳动行政部门,而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立法所设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包含了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这三个方面的代表人士;
2.法律行为的定义有所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范畴,其作出的决定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劳动仲裁则被视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作出的裁决具备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力;
3.工作职责的划分各有侧重:
劳动监察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基于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展开的,无需相关人员提出请求;
相比之下,劳动仲裁机构则负责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能启动案件处理流程,否则,仲裁部门将不会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的定位存在差异: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然而,在劳动仲裁的全部程序中,仲裁机构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并不作为当事人出现,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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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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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政府采购的功能及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政府采购乃是指由政府出于推行日常事务活动以及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之目的,依法采取特定的途径、策略与规程,透过公开招投标和公正竞争,来为其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购买各种物品、工程项目及劳务服务的行为。
在本定义中所提到的"采购行为",实质上就是以契约形式有偿获取各类物品、工程项目及劳务服务的过程,其中涵盖了购买、租赁、委任、雇佣等多种方式。
然而,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这一点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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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山东省内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向被征收方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一)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过程中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三)以及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方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其次,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的用于置换产权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再次,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我们想特别强调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居住其中,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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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个税优惠政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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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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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技术合同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才可以享受到税费优惠政策,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的,能够被认定成为技术合同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未经认定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不代表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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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政府援助性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何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任何如下列举的情形,均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令限制并必须在限期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劳动报酬的数额过低,且低于本地区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公司应当支付这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是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及时、全额地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立即补发所欠的款项;
再次,当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加班而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时,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最后,在解雇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418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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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某些具体事项,公民并无权利向法定行政监督机构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以下举例说明:
首先是关于行政处罚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方面,如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工作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而作出的涉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人事处理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选择申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再者,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例如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证人的询问、现场勘验以及搜查等;
此外,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多次适用的规定,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以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还有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做的处理;
最后,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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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持股比例多少享受政策优惠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外国人出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能够相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优惠。如果外资企业外国人出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话,则需要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登记,并且在营业执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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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行政拘留5天警察说不执行是否属于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治安法规所规定的不予处罚条款,涉及行政拘留5日不予执行的情形。
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具有以下任一情节,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标准应被处予行列拘留惩戒的,均将不施行此类惩罚措施:
1、年龄达已满14周岁而未至16周岁的;
2、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且首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
3、年龄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
4、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
具体而言,针对上述第1、2项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关爱与保护,考虑到对他们未来成长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借助于教育引导以及警示作用,使他们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并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对于年龄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不实施行政拘留惩罚的规定,主要源于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
由于老年人普遍体质较为虚弱,倘若遭受行政拘留的惩戒,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环境下,极易导致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引发其他潜在风险。
至于针对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的规定,同样是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考量,充分彰显出我国立法机关一直以来致力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如在过去五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则应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
此外,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记录将会被保留为个人档案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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