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显著轻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逃避返还资金的、假倒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二、集资诈骗罪
第四条,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处理;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五)抽逃、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