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民事赔偿10多年了还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上述法条,民事赔偿是你欠别人还是别人欠你估计应是别人欠你的!诉讼时效是自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这个赔偿应当予以赔偿而不去主张,如果你知道此情况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去主张或者诉讼等,此权利归于消灭。若你这十多年不知道或者根据常理你也不知道此民事赔偿,未过二十年,仍可主张此赔偿。但是,我认为这十多年你是知道的,按照此情况已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会因为你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时效从新计算,可反复重新计算,但是你必须有证据你主张了。如果让对方承认,也可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或者是诉讼时效期间去也可中断。然后上述情况都没有,还有诉讼时效的中止,简单的就是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你未能及时主张权利,造成时效中止,原因消除,继续计算时效。我说了这么多,应该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