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专业从事民商领域的刘毅律师。请问您现在在接受什么等级的教育呢?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自行放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予以剥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让学生停课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处分,一般来说,只有当学生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影响其他学生上课的时候,才能给学生以停学处分,而且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不能由一个老师说停学就停学。如有更进一步的问题,请添加微信(与电话同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