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否更换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只要根据协议完成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即完成了程序作用。当事人不能再到民政局变更已经完成程序作用的离婚协议。 如果要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一年内提讼,但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中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