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0-09-21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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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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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

    二、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在这期间内,如果劳动者是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一个赔偿。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基于拖欠劳动报酬提出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如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但只要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费用,有可能还要承担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全文
    7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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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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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咋办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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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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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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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确实存在无法被公安机关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明显错误情况;
2.获得了全新的充分证据,足以彻底推翻原先所做出的判决、裁定结果;
3.原判决、裁定中所依赖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有所欠缺,且没有经过质证环节,或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虚假捏造的;
4.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其存在明显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此期间,判决和裁定仍然会继续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故意谋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理故意杀人罪案件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数额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作为依据,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明确被告方应负担的赔偿金额范围。
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若对受害者人身健康构成了侵害,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治疗与康复所需的合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同时还需赔偿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致受害人伤残,还需额外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
若导致受害人死亡,则还需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公司拖欠工资申请破产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面临此类情况时,我们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启动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在处理这两种情况时,员工的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是首要的赔偿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清算的既定流程,首先需要清偿的便是破产过程中的各类法定费用与共同利益所需的负债。
在此基础上,公司再将剩余资金用于优先偿还破产责任人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以及丧葬抚恤费用;
同时,还需补足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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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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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有所质疑者,并非应当寻求行政复议,而是应该提出复核申请;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仍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那么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诉讼,都必须否认该受理行为,并进行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出现中止情况,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这将成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您所提到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上构成了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是民事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而非行政复议程序暂停。
您可以查阅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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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方法?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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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间短期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之计算方法,主要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首先,在任何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方皆不得在贷款本金交付前预先扣除相关利息。
若有违反此规定者,即当依照实际已支付的贷款金额进行偿付,同时计算并给予相应的利息。
其次,贷款人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务必审慎对待复利计息这一问题。
有些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之后,未能如约收回全部本金,便会将此前所欠利息计入本金,再度借予借款人,以此计算利息。
然而,这种行为被俗称为“利润滚动”,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因此,若发现债权人存在此类行为,仅需返还本金,而不应支持其利息请求。
最后,倘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之际无法按照约定全额偿还本息,则须向贷款人详细解释其偿还的款项性质,或者与贷款人进行充分协商,以明确偿还的究竟是利息抑或是本金。
否则,偿还的款项将按照先偿还利息,然后再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计算。
在此情况下,若本金先行归还,则拖欠的利息部分将不再计息;
反之,若利息先行归还,则拖欠的本金部分仍可继续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年多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欠薪问题本质上系属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权向有关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催促企业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收入。
倘若企业负有偿还义务而拒不执行,且所拖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遭受欠薪困扰的员工而言,可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如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等等。
以下为处理欠薪问题的具体步骤:
首先,员工可前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其次,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感不满,员工可在收到仲裁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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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说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经过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会出用人单位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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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恶意不注销烟草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能得到及时注销,并给他人带来了财物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首先,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始,并无任何货物进购记录,且实际上亦未曾开展店铺运营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将由颁发许可证日期起计算,六个月期限届满时,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其次,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虽有货物进购记录,但当地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处理。
若进购货物后并未继续开展店铺运营工作,且事后监管部门按照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自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将发布公告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若被许可人未提出异议或主张自身权益,则公告期满后,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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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困人员供养证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应自行向所属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
其次,若由于年龄尚幼或智障影响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可委托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申请;
再次,经过村民委员会公开公正的评议之后,如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四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须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对于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者,将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拒绝原因。
此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亦有权进行复核。
申请人、相关组织或个人均需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当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同样地,五保供养对象离世后,丧葬事宜处理妥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仍需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能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集体用地村民之间交易是否需要政府审核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即乡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
因此,农民无权擅自将其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转让、出让以及出售给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体。
关于农村土地的合法转让情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同村且未取得宅基地的家庭之间,同时还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其合法性。
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违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相对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视为合法。
然而,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权力,若发现承包方存在滥用土地的情况,有权依法收回。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认定为合法。
否则,未经备案的转让行为均被视为非法交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及性质。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我国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所拥有的权益;
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私人类建筑的权力。
其次,二者的使用主体存在显著差异。
宅基地使用权仅为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享有的权益,非本集体成员无法享有此项权利;
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则无任何限制。
再者,二者所涉及的土地权限也有所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人所能使用的土地,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土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这里所提到的建设用地,特指国家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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