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除了公安机关自已发现的以外,主要是通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等。
首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是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重要来源。实践证明,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揭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有利于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公安机关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搪塞、拖诿。具体来讲,“报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亲眼看到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或者发现某一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现场等,而向公安机关报告,有些情况下,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报案人并不一定知道。实际生活中,报案也包括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或者交给人民警察。“控告”,通常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侵犯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向公安机关告诉,要求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控告人知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举报”,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举报人得知某一违法活动及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向公安机关报告。依靠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力措施。
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投案,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治安案件,降低办案成本,国家应当鼓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在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以前投案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被公安机关查明而主动投案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询问等而主动投案的。主动投案的形式也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投案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采用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的,等等。 再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检疫、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