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自行填补内容的劳动合同,又不交付劳动者,应否视为未签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厂方让闫先生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员工确认并留给员工一份,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