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救济金到参保当地的社保组织失业科解决。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组织解决下列事项:
(一)求职登记;
(二)失业登记;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免冠近照7张。无正当借口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组织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再次就业,其交费年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手续:(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求职证明;(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定的其他有关手续。失业保险金自解决失业登记之日起计量。失业保险金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借口持续3个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视为再次就业,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