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买卖合同中诉讼时效计算的三种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诉讼】买卖合同中诉讼时效计算的三种情形当事人双方经常为之间的买卖发生纠纷,发生纠纷之后对于相关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意见,笔者综合了以下情形,供参考。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进行另结算的,应适用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已约定履行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复[1994]3号文件,诉讼是时效从出具欠条的
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