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
面答复检察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
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