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背《婚姻法》规定。具体规定及解决办法如下:
一、【《婚姻法》对探望子女权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解决办法】【1】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离婚、并且判决书上明确了相应的探望权的,可以向原判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2】向要求探望权如果离婚判决中没有确定子女探望权,或者是协议离婚的,可以向,要求对方依法给与探望权。《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