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短信性骚扰的行为性质《应用汉语词典》对性骚扰的定义是以某种利诱或威胁手段迫使对方顺应自己的性要求,包括猥亵的言语,对异性身体某部分的碰触使被骚扰者感到尊严受到伤害的任何行为。性骚扰的表现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非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又称言语性骚扰;二是身体接触的性骚扰;三是环境性骚扰。短信性骚扰,显然属于第一类。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本案中短信性骚扰具体侵犯了哪一类权利呢笔者认为短信性骚扰属于典型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公民的名誉权是否收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导致减低。就本案而言,原告方某与同事郑某或陈某并不存在短信所指向的暧昧关系,因短信内容导致方某的丈夫对其评价降低,方某个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