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你可以看看;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父母的旧房子拆迁分了一套安置房、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也没有赠与合同的公证等,且在你婚后送给女儿;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房产会根据情况判决女婿享有相应的份额:
(一)工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给了女儿,如果当时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女儿的,应当是属于共同财产。默认为赠送给女儿女婿,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这房产应当属于女儿所有,根据你说的情况,是安置房。若是父母有赠与合同;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理论上是属于女儿的财产。但估计此案件中并没有赠与合同,且赠予给自己的女儿,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上是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部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