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最高人民是级别最高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②上一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对下级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2、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
第二审的判决:即最高人民、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我国人民分为四级,上一级人民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的判决、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因此。因为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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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情况,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
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
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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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情况、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物力,保证及时,节省人力、财力: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