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最终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应支付女方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余元;诉争房屋归宗先生父子所有。案情介绍:婚前房产加妻子名字离婚起纠纷2003年12月,A与宗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三年多的恋爱过程,双方于去年6月登记结婚。此前的2006年,宗先生父子购买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宗先生父子,宗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A与宗先生结婚后不久,宗先生父子将婚前房产权证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A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1/4,宗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1/2,同时,A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今年3月,A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主持下调解离婚,现A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A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因对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主张系争房屋中的1/4份额,宗先生父子折价支付其房屋份额款。宗先生辩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其与A领取结婚证时,A说要有个保证,要求在新买的房子里加上她的名字,如愿后,她又要求将我父亲名字去掉而发生争吵,故双方就此离婚。因A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宗先生父亲的辩解则与宗先生一致。在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判决:妻子有权分割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宗先生父子的财产,后双方申请增加A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并确定A占有1/4的份额,此时当事人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A没有出资,应视作宗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予。现A与宗先生已离婚,A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宗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故A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4,应在房屋折价中扣除。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A房屋折价款。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