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借款未打欠条原告A与被告B系亲兄妹。2012年至2013年,被告B共计向原告借款8万余元,其中一笔4万元的借款出具了借条,剩余借款均未出具借条。近年,原告A家道中落,经济方面大不如前,而被告B则因拆迁补偿经济宽裕,原告A遂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8万余元。被告B仅认可已出具借条的4万元借款,其余借款不认可,兄妹二人为此反目成仇。多位亲属协调不成,2014年5月,原告遂诉至,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2000元。亲属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有效么庭审中,原告A提交了一份4万元的借条,并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系原、被告姑父,且为被告B建房借款时的泥工,对被告B建房时向原告A借款的经过一清二楚。证人刘某证实除4万元借款有借条外,另有38000元借款未出具借条。认为,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在借款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合乎中国人的情理,且有亲历建房借款的证人刘某清晰陈述了借款金额、时间、地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高,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