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325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提成支付就是指将技术实施以后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对转让方出让技术的经济补偿。分为单纯提成支付和“入门费”加提成支付两种。单纯提成支付指全部提成费仅在受让人的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向转让方支付,在此之前,受让人不需向对方进行任何支付。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短、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的技术交易项目。“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把合同价款分成固定价款和提成价款两部分。固定价款部分的支付方法与一次总算的支付方法相同,即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次或者分期付清。通常人们把这部分固定价款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提成部分的价款也称为非固定价款或浮动价款,支付的方法与一般的提成支付相同,即在项目投产后,根据合同产品的销售情况提成支付。它是目前国内技术交易活动中应用得最普遍的一种记价方法。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当事人约定采用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其提成的具体数额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新增加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论采取何种提成方法,就提成支付的比例,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2)约定提成支付的,转让方有权查核受让人的账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方法。在实践中,
首先,受让人应当为对方查账提供方便,如对合同产品单账,保存好有关的单据和账目,随时备查。查账的范围只限于合同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其它账目转让方无权要求查核。
其次,查账人员由转让方指派。查账人员可以是转让方所属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有关审计事务所的人员,查账人员的费用由转让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