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的撤销权,并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商品存在瑕疵为前提,这是它区别于依照合同法一般原则提起撤销权的根本区别,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依照合同法一般原则提起的撤销权,即“有因退货”权的行使期间一般较长,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期间;具体就消费合同中的“有因退货”期限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然可以及时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