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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包含哪些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25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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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歌厅的经营者更有可能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所谓的介绍、容留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介绍、容留卖淫罪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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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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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
组织卖淫的界定是通过不同的手段组织和控制了多个卖淫者实施卖淫的活动,而介绍卖淫的罪犯则更像是充当一种中间人的角色,他们会为嫖娼人和卖淫者之间提供一定的联系,并且使本次违法活动可以顺利的完成并从中得到了一定的违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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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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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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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买房时卖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卖方须依据以下资料进行充分准备:
首先是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户口薄原件;
接着是房屋所有权证书;
随后还有原购房的发票(复印件)及合同;
接下来便是共有产权人的声明书以及结婚证的复印件;
最后还要备齐产权人所用印章以及土地使用权益证明和已购公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中央直属房产以及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房产的出售转让所需的审批与申请手续。
最后,当然不能少了买卖合同。
二、而对于购买方来说,他们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买方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簿原件;
个人印章;
如果买方为外籍人士,则需提供护照、居留证以及工作单位证明;
若买方来自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则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以及外批单;
此外,买卖合同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需要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产,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合同诈骗罪,其客观构成要素主要在于以下内容:
犯罪者在签署、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方式获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判定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款的惩罚;
若是涉案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错误,他们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上罚款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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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怎样界定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后者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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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知假卖假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众所周知,知假买假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在涉及普通消费品市场的环境下,消费者能够获取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相关的经营主体实施了欺诈行为。
这具体表现为该经营者明确地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刻意隐瞒,使得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购买决策。
然而对于那些明知商品为假却仍然购买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并没有被误导或者欺骗,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观欺诈问题。
只要这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并未以此作为手段来威胁、勒索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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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地下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前住宅楼的地下空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最为常见的情况即是将其视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至每位业主身上;
其次,部分地下空间可能拥有独立的产权或者与房屋共享同一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下空间的产权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业主有权自由地租赁、出售这些空间。
此外,对于那些拥有单独产权证书的地下空间,甚至可以进行常规住宅交易。
第三种类型则是专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的地下空间,该等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然而由于其属于公众设施范畴,为了确保其正常使用功能,因此无法进行随意的租赁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人生自由权的含义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人身自由权所诠释的内涵是:
该项权利意味着公民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畴之内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为,不受他人不正当干预、未依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对其自由加以限制以及对身体进行非法搜查等侵害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得遭受侵犯,这是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最为根本的权利,也是公民能够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来、享有其他各项法定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作为公民依据自身的意愿与利益展开行动和思考的人格权益,不受任何约束、控制或者阻碍。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得以独立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建立各种社会关系、行使他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的重要基础性保障。
当一个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权,他将无法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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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如何区分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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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酒精含量130算酒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请注意,这属于酒后驾车行为。
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并公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标准,明确规定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定义及判定标准。
其中,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每百毫升20毫克,但低于每百毫升80毫克的驾驶行为;
而醉酒驾驶则是指血液酒精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驾驶者所进行的驾驶活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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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区别有哪些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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