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意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制备样品并出具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结果的检测手段。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虽然能够简单快捷地得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但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科学、准确。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检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结果确定的,应当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结果不够确定的,出于风险预防原则可以暂时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随着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发展,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越来越准确,尤其是在定性方面能够得出确定结果的,如果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就会造成检验检测资源的浪费和执法效率的降低。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结果不够确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于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当事人对抽查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视为“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对于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检测结果能够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接申请复检,减少了一个检验环节,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考虑食用农产品许多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存在运输保管难、储存难的问题,对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