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准确而言,该条解决的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该条规定包括以下精神: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应当分配土地补偿费。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可以分得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本集体户籍、主要生活来源等问题在所不问。
(3)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这与是否常住、是否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无关。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以及行使
凡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土地转让处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为原始取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及因出生、婚姻、收养、移民等合法途径加入等方式。上述人员一经国家身份确认——户口登记——即可正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应当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权利范畴,集体成员可以基于本人选择或本集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行使、保留和放弃。据此,笔者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应当回归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能属性上来,避免受到户籍、居住地、是否承包土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形式因素的干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按照其原始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基于被征地集体成员可供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
第
一,土地补偿费是面向将来弥补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减少的损失,分配对象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第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平等,虽然成员之间使用集体土地多寡不均,但各自使用权的属性并无区别,故土地补偿费按照人口进行分配符合法律精神和集体成员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