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人民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在人民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撤回申请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重新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表明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意愿,人民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人民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讼的,必须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撤回,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事人坚持的,人民将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