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贷纠纷判决后被告无力偿还会有哪些后果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欠款人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欠款人无力偿还还是必须偿还债务。
因此,欠款人无力偿还如果属于暂时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欠款人分期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一)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
(二)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三)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
(四)债务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