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着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根据《现代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责任”一词本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做不好分内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可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在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它包含了四层意思:
第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即“主张责任”;
第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即“提供证据责任”;
第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即“说服责任”;
第
四: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即“不利后果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