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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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

一、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借据。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举证责任

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

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

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按照除了民事纠纷的规定,此时最为起诉的一方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

因此,要是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就需要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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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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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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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举证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款人举证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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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举证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人举证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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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举例如下: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20)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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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举证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款人举证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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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履行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期限届满的证据。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据、帐溥、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类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情况,即使借据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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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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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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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主体包括原被告,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1、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到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提讼,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
2、被告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债务人死亡,继承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而被告否认借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对由此产生的申请笔迹鉴定义务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
一,一种意见是让原告承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是让被告承担,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否认签字系其本人签字,即是对原告诉讼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因此被告应当对笔迹真伪的鉴定负有举证的义务,应由被告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由被告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的义务。因为原告在提出主张并提交了签有被告名字的借条后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称非其本人书写和签名,应相当于其提出了该证据系原告伪造的主张,那么被告就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条上的签名及书写内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借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借条的人与其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笔者认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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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正确写法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的正确写法是怎样的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必须要有,大写很难改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用途(明知是非法用途还出借的,不受法律保护); 5、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过期不还钱,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6、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付款方式; 8、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最好要求对方填写身份证号,并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一致); 9、最好提供打印的借款合同,并且用自带的签字笔当场签名。 最后,温馨提示:记得勤讨债哦!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在还款期到了之后的三年内仍然不主张债权的话,还款请求很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当然,特殊情况下,债权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此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形。没有约定还款期,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欠款人讨债,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讨债起计算三年,若是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那么,从借贷关系发生起计算20年,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举例如下: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20)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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