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会发生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此时有两种处理思路:其
一,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伙人之间可自由转让合伙份额的规定,由转让方在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合伙人中进行选择;其
二,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即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赞同后一种思路,因其一方面体现出对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各合伙人之间所持合伙份额的比例关系,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