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丈夫的隐瞒婚史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而隐瞒婚史也就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列。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向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丈夫对妻子隐瞒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对夫妻忠诚原则的违背。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适当的多分财产,如无法协商确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