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在法定财产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和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两种形式;在全部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一种形式;在部分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参照该条款方式处理。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若出借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款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全部借款;若为共同财产或出借方无法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一半借款。(双方能否在离婚后且财产分割后再提起借款返还之诉,实践中是有分歧。笔者认为应支持。)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其它遗产继承人返还除该出借人部分的借款。出借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遗产继承人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