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第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